(2017)辽01民终7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雪婷与被上诉人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婷,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婷,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宽,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固山路6-2号。法定代表人:宋德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奎云,女,1980年9月3���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王雪婷因与被上诉人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7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雪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雪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雪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73元,减半收取1736.5元,由上诉人王雪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濛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代理审判员 吕长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