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3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张再会、杨贺云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峰,张再会,杨贺云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3刑初80号自诉人张世峰,男,1962年12月3日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农民,住石阡县。委托代理人王贵林,男,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系石阡县枫香乡鸳鸯湖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的人被告人张再会,女,1992年3月21日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农民,住石阡县。被告人杨贺云,男,1990年9月27日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农民,住石阡县。自诉人张世峰指控被告人张再会、杨贺云犯侵占罪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世峰以与二被告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撤回对二被告人的指控。本院认为,自诉人张世峰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张再会、杨贺云的指控,是其真是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再峰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友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