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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执1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史先锋文培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483执1389号之一被拘留人:文培生本院在执行史先锋与文培生(2017)浙0483执138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文培生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