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滨州市无棣县汇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邱长涛、刘海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无棣县汇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邱长涛,刘海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639号原告:滨州市无棣县汇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址:无棣县新区广电大厦一楼西侧。法定代表人:张荣强,该公司经理。被告:邱长涛,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无棣县。被告:刘海博,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原告滨州市无棣县汇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邱长涛、刘海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无棣县汇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棣县汇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无棣县汇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滨州市无棣县汇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