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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滨州市无棣县汇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邱长涛、刘海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无棣县汇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邱长涛,刘海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639号原告:滨州市无棣县汇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址:无棣县新区广电大厦一楼西侧。法定代表人:张荣强,该公司经理。被告:邱长涛,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无棣县。被告:刘海博,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原告滨州市无棣县汇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邱长涛、刘海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无棣县汇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棣县汇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无棣县汇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滨州市无棣县汇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