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7950吴晓明与王伟明、吴江市永泰经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明,王伟明,吴江市永泰经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950号原告:吴晓明,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告:王伟明,男,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吴江市永泰经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丝绸商城三区61号。法定代表人:王婍妍,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晓明与被告王伟明、吴江市永泰经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吴晓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晓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晓明负担。审判员 陆明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匡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