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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长沙申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玉华、黄艳红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华,黄艳红,长沙申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3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华,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艳红,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申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村。法定代表人:罗跃,董事长。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398号。负责人:罗晓春,行长。上诉人陈玉华、黄艳红因与被上诉人长沙申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5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向陈玉华、黄艳红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限陈玉华、黄艳红于2016年12月12日前预交上诉费,但其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玉华、黄艳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应江审判员  刘朝晖审判员  符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依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