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长沙申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玉华、黄艳红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华,黄艳红,长沙申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3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华,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艳红,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申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村。法定代表人:罗跃,董事长。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398号。负责人:罗晓春,行长。上诉人陈玉华、黄艳红因与被上诉人长沙申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5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向陈玉华、黄艳红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限陈玉华、黄艳红于2016年12月12日前预交上诉费,但其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玉华、黄艳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应江审判员 刘朝晖审判员 符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依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