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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刑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席广志妨害作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席广志

案由

妨害作证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349号原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广志,男,汉族,1952年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1999年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任亚光,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席广志犯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皖162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席广志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席广志不服,以其本意不是想找证人作假证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席广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席广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席广志撤回上诉。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峰审判员 杨国明审判员 宁少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梦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