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4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范德国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范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法定代表人姜国虎。被执行人范德国,男,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滦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范德国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行审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3-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范德国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对其强制执行。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暂缓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海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