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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妮娜与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妮娜,大庆石油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522号申请执行人:樊妮娜,女,1982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所在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法定代表人孙龙德,职务局长申请执行人樊妮娜与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4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52691.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主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李智勇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