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袁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976号原告: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99号城市开地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9282902XC法定代表人:高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芸,系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新,男,汉族,1973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利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