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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千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千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547号原告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百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勃,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常馨予,该公司员工。被告石家庄千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振,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千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200元,本院退付100元。代理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