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闫立生申请执行陈多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立生,陈多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闫立生。被执行人陈多亮。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佟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