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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平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平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759号原告: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交通路42号。法定代表人:李季,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心理,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高平喜,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平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殿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蔚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