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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1896号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诉青海亿铭塑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亿铭塑化科技有限公司,谢志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896号原告: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64911221U(1-1)。公司负责人:陈益满,该公司总经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号(永和大厦*座*楼***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撑,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亿铭塑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志光,该公司董事长。公司住所地:大通县长宁镇上孙家寨村(宁张公路13公里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银、陈和庆,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志光,男,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银、陈和庆,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告青海亿铭塑化科技有限公司、谢志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诉讼主体不符合”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二百一十元,减半收取九千一百零五元由原告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依法予以免交。原告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已交纳的九千一百零五元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陈嵋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