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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冯广新等五人与李树、冯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兆均,冯广新,刘金保,于才,郭金,李树,冯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55号申请执行人任兆均申请执行人冯广新申请执行人刘金保申请执行人于才申请执行人郭金被执行人李树被执行人冯柏冯广新等五人申请李树、冯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承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兆均、冯广新、刘金保、于才、郭金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对冯柏的存款1000.00元进行了扣划,冯柏汇款6500.00元,本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承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荆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