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青岛旭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旭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686号原告:青岛旭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李家下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30606645H。法定代表人:李金山,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香,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80133454。法定代表人:叶德才,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保华,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旭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旭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5元,退还原告1765元,其余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青岛旭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辛双武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赵 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