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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丹东市长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赵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市长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896号原告丹东市长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28-51号。法定代表人于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龙,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静,女,35岁,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紫光福郡小区9号楼206室。本院在受理原告丹东市长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静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市长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丹东市长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静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丹东市长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东市长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田晓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