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姜永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刑初373号被告人姜永磊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鲁1002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字句,特此补正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正文第一页第十行“又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现更正为“又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临时羁押于青岛铁路看守所,2015年4月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审 判 长 张雁飞人民陪审员 张学庆人民陪审员 崔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