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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姜永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刑初373号被告人姜永磊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鲁1002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字句,特此补正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正文第一页第十行“又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现更正为“又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临时羁押于青岛铁路看守所,2015年4月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审 判 长  张雁飞人民陪审员  张学庆人民陪审员  崔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