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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936号原告赵某,女,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李某,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