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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异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戚震华与重庆车丽家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震华,重庆车丽家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王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异74号申请执行人戚震华,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重庆车丽家���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名门山庄X号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5735167R。法定代表人张杨祥,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冰,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办理戚震华与重庆车丽家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车丽家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2015)江法民初字第112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戚震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车丽家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戚震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车丽家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江法民初字第11277号民事判决书未能执行兑现。现申请执行人戚震华以原股东王冰明知公司有债务而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并将其个人名下所有公司股份以“0”元价格转让给张杨祥,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冰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重庆车丽家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4日,原股东为吉基强、王冰,注册资本50万元(吉基强投资25万元,持股比例为50%,王冰投资25万元,持股比例为50%),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名门山庄X号X-X;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私营);经营范围为汽车美容,销售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五金交电、机电设备(不含汽车)、润滑油、照明设备、电子设备、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地面卫星接收设备;从事汽车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吉基强为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王冰将其持有的17%股份转让戚震华,吉基强将其持有的16%股份转让戚震华。转让后,吉基强投资额��17万元,持股比例为34%,王冰投资额为16.5万元,持股比例为33%,戚震华投资额为16.5万元,持股比例为33%。2015年3月5日,重庆车丽家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加到150万元,增加部分资金由股东吉基强以货币方式新投入33万元,股东王冰以货币方式新投入33.5万元,股东戚震华以货币方式新投入33.5万元;出资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变更后的股东、出资及持股比例为:吉基强出资50万元,持股比例为34%,王冰出资50万元,持股比例为33%,戚震华出资50万元,持股比例为33%;决定戚震华为法定代表人。对于增资部分,吉基强、王冰、戚震华均未缴纳其认缴的出资。2015年8月26日,戚震华、吉基强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无偿转让给王冰。受让后,王冰成为重庆车丽家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唯���股东,出资额为150万元,出资比例为100%,出资时间调整为2030年12月31日。2016年3月1日,王冰与张杨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冰将其持有的重庆车丽家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无偿转让给张杨祥。本院认为,王冰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无偿转让股权,违反了股东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规定,应当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10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虽然王冰认缴出资的最后时间为2030年12月31日,但目前重庆车丽家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已无能力履行到期债务,因此王冰应当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10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对戚震华请求追加王冰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王冰为本案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王冰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100万元限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戚震华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张必元审 判 员  鲍伟来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