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吕红英与甘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红英,甘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吕红英,女,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甘剑,男,1956年9月23日生,汉族,现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樟树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2民初206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甘剑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甘剑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2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金文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