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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德泰塑料管厂与王占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市德泰塑料管厂,王占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10号原告:瓦房店市德泰塑料管厂,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太阳街道王店村小龙口屯。证照编号瓦工商个字2102813310684.经营者:姜兆合,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占广,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市德泰塑料管厂与被告王占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瓦房店市德泰塑料管厂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市德泰塑料管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瓦房店市德泰塑料管厂负担。审判员  邹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