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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占海与被告郭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海,郭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8民初1082号原告孙占海,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郭海军,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原告孙占海与被告郭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占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海军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占海诉称,2016年11月7日被告急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迟迟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支付全部诉讼费。被告郭海军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等证实,证据充分,本院应予确认。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海军偿还原告孙占海借款2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郭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