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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唐世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唐世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481号原告:陈建国,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唐世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陈建国与被告唐世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唐世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权利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熊 熠人民陪审员  罗宗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林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