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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平某与被告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2230号原告:平某。法定代表人:石某,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6日,平某办公室主任,住本区北后街。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某与被告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雅婷书 记 员  黄 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