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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齐晓东与李金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晓东,李金玲,王宏博,王德山,王广琴,王宏丽,王宏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753号原告:齐晓东,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岩,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玲,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龙泉小区**号楼*单元副**室。被告:王宏博,男,201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龙泉小区**号楼*单元副**室。法定代理人:李金玲,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龙泉小区**号楼*单元副**室。被告:王德山,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红星乡红星村喇嘛房子屯。被告:王广琴,女,194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红星乡红星村喇嘛房子屯。被告:王宏丽,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红星乡红星村。被告:王宏霞,女,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红星乡红星村。被告;李金良,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红星乡红星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128号。负责人:刘库职务:负责人原告齐晓东与被告李金玲、王宏博、王德山、王广琴、王宏丽、王宏霞、李金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齐晓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齐晓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方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