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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财保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侯爱亲、黄健和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爱亲,黄健和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财保116号之一申请人:侯爱亲,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德铭,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黄健和,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申请人侯爱亲与被申请人黄健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粤0114财保99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申请人侯爱亲名下车牌号码为×××××号的小型轿车和查封被申请人黄健和名下车牌号码为×××××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被申请人黄健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供现金15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黄健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健和名下车牌号码为×××××号的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