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芳草湖玖龙五金零配件店与周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图壁县芳草湖玖龙五金零配件店,周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603民初834号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玖龙五金零配件店,住所地呼图壁县芳草湖三场场部,注册号652323602022092。经营者:沈永昌,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三场。被告:周金,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玖龙五金零配件店(以下简称玖龙五金店)与被告周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玖龙五金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玖龙五金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200元;2.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237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8年2月25日在原告店内购买配件,欠轮胎款2200元一直未付,并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周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5月初,被告周金在原告店内购买单价为1100元的900-20型号的解放牌五平车轮胎两条,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周金于2008年2月25日重新向原告更换欠条,载明:今欠现金贰仟贰佰元(2200元)。被告周金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笔欠款。原、被告双方未对还款时间和利息做出明确约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周金在原告处赊购轮胎款2200元,2008年2月25日双方进行结算后,被告周金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2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故对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本院认定为1589元(计算基数为2200元,利息计算期间为2008年2月26日至2017年6月12日,年息7.74%)。被告周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金偿还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玖龙五金零配件店欠款2200元、利息1589元,合计37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周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丹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