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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徐洁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洁,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和信电力设施服务有限公司,洛阳鼎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569号原告:徐洁,女,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无业,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赵仲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八一路23号院。法定代表人:白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洛阳和信电力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中岗村(大杨树东)。法定代表人:张红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武,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洛阳鼎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八一路5号院9幢301。法定代表人:张士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武,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徐洁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和信电力设施服务有限公司、洛阳鼎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立案。徐洁于同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和信电力设施服务有限公司、洛阳鼎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徐洁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洁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徐洁负担。审判员  殷春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