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圣堡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浙江圣堡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2494号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马双民,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宝红,男,系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圣堡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海忠。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华阳公司)与被告浙江圣堡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圣堡罗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红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华阳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委托代理人高宝红经合法传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圣堡罗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圣堡罗公司在2013年先后签订了两份《制造承揽合同》,合同价款为685万元;合同中约定,原告作为承揽方接收被告的委托为其加工制造上述合同所约定的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将设备交付给被告圣堡罗公司公司,被告圣堡罗公司公司未能完全履行货款给付义务,现仍欠其货款42.5万元。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圣堡罗公司公司给付原告货款42.5万元以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为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3月7日变更为马双民。2013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关于:TBBZ-800壁纸涂布机一台;YLBZ-8800壁纸印刷同步压花生产线一台;YLSM-8800“赛默森”凹版压花壁纸生产线一台的制造承揽合同,该合同双方已履行完毕。2013年11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关于YBZ-9800壁纸印刷生产线一台的制造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YBZ-9800壁纸印刷生产线一台,供货总价格为165万元,同时约定了供货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日期、地点、运输、包装、安装、调试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履约向被告圣堡罗公司交付了约定的设备,被告圣堡罗公司给付了原告部分货款,现尚欠原告42.5万元货款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其货款4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并提供以下证据四组证据:一、2013年3月12日,双方签订的TBBZ-800壁纸涂布机YLBZ-8800壁纸印刷同步压花生产线、YLSM-8800“赛默森”凹印压花壁纸生产线制造承揽合同一份以及设备签收单三份、验收单三份,证明双方形成合法的制造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订制的合同约定设备,合同总额520万元。原告在2013年5月将合同约定设备交付被告,被告于2013年6月和7月验收合格,并签发验收单。二、2013年11月27日,双方签订的YBZ-9800壁纸印刷生产线制造承揽合同一份以及设备签收单一份、验收单一份,证明双方形成合法的制造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订制的合同约定设备,合同总额165万元。原告在2014年2月27日将合同约定设备交付被告,被告于2014年3月28日验收合格,并签发验收单。三、付款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于2016年2月14日签付款承诺书一份,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设备款67.5万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完全部欠款。四、原、被告双方的对账单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42.5万元。由于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未进行答辩、举证、质证、辩论,调解亦未能进行。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圣堡罗公司公司双方先后于2013年3月12日、2013年11月27日签订的两份制造承揽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的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的合同。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均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圣堡罗公司供货后,被告圣堡罗公司就应及时给付原告相应的货款。经双方结算确认以后,被告圣堡罗公司给原告出具了付款承诺书,言明其尚欠原告货款67.5万元。之后其又给付了部分货款,现经过原告结算,仍欠42.5万元货款未给付,本院对该欠款依法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清付所欠货款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一节,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亦应予以支持。但由于双方未作明确的利率约定,故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利息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为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浙江圣堡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设备款42.5万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浙江圣堡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设备款42.5万元的相应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3月29日起至清付货款之日止;诉讼费用8275元,减半收取,另一半由被告浙江圣堡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