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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748南京银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包界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银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包界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7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银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A栋办公楼3-070。法定代表人:周本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水,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俊波,江苏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包界龙,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南京银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迪公司)与上诉人包界龙劳动争议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了(2017)苏0113民初56号民事判决,银迪公司、包界龙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银迪公司与上诉人包界龙均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银迪公司与上诉人包界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银迪公司、上诉人包界龙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均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传胜审判员  毕艳红审判员  吴晓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