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民辖终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4民辖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232号。管理负责人:陈华,管理人副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广益,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站前街79号。法定代表人:任志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豹,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伟业)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16)冀8601民初72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联邦伟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冯广益,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豹到庭参加了诉讼。联邦伟业上诉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3]187号)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通知》(冀高法[2013]78号)的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后,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只受理石家庄市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本案为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本案件已经违反了该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范围。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原被告双方在安置补偿协议第七条中约定的“协商不成时,向铁路法院起诉”应属于约定不明,不能确定为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约定的铁路法院显然不在上述五种情形。综上,石家庄铁路法院受理该案在管辖上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暨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理为宜。因此,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答辩称,一、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理由有二,一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通知》(冀高法[2013]78号)的规定,只是将原来应由石家庄各基层院受理的运输合同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的一审案件自2013年10月1日起指定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但并未排除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受理其他案件,并非像联邦伟业所称依据上述规定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只能受理上述两类案件;二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通知》(冀高法[2013]78号)的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协议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也就是说石家庄铁路法院受理运输合同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并未排除当事人对铁路运输法院的协议管辖权。双方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协商不成时向铁路法院起诉”。约定未明确为石家庄铁路法院,但双方在协议时明知在石家庄范围内,只有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该约定中约定的铁路法院,即为一审法院。河北铁建向一审法院起诉,既有协议依据,又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二、本案是河北铁建和联邦伟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延续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已就上述与本案相关的纠纷做出过生效判决,故本案仍应由其管辖审理。三、本案虽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但发生纠纷是因为联邦伟业不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拆迁、还建等义务,而这些建设行为均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因此而形成的合同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应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四、联邦伟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认为双方的协议管辖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而认为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系法律理解错误。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权具有专属性和特定性,并没有行政区划的概念,所以以该条规定来否定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权显然不成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铁建公司以联邦伟业为被告提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产权置换协议涉及的土地,用于建设祥云国际写字楼项目,该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规定的铁路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双方在《河北铁建冀铁银硕管业厂拆迁补偿及产权置换协议》第七条约定:“协商不成时,向铁路法院起诉”,但是因所诉事项并不属于2012年8月1日以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的受理范围,该协议管辖条款违反了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一审法院适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通知》(冀高法[2013]78号)裁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16)冀8601民初724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东弘审 判 员 张勤缘审 判 员 王小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宗腾书 记 员 盛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