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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涛、梁长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涛,梁长珂,刘广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涛,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长珂,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广可,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号。负责人:任玉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芹,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涛因与被上诉人梁长珂、刘广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6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周涛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了传票,但是其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上诉人周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汝庆审判员  史海洋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