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6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杜锦年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杜锦年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6874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锦年,男,195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松冈公司)与被告杜锦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杜锦年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嗣后,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松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刘哲,被告杜锦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松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杜锦年:1.立即停止侵害浙江松冈公司享有权利的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样式详见附图)并销毁库存;2.赔偿浙江松冈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3.支付浙江松冈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包括律师费4,000元及交通费1,0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浙江松冈公司确认被诉侵权销售行为目前已不存在,并以无法查知库存被诉侵权商品数量及存储地点为由,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案外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中国公司)为“雀友”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持有的权利商标多次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松冈公司经松冈中国公司授权,有权以自身名义对侵犯权利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经查,作为个体工商户的杜锦年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公开销售标注有“上海雀友SHANGHAIQUEYOU”标识(上下结构,文字位于对应拼音正上方,以下简称被诉标识)的麻将机,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侵害权利商标的专用权,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杜锦年辩称:1.其店内一直销售钢丝绳商品,因销售情况欠佳才于2014年底开始兼营销售麻将机,销售时间较短,不可能知晓被诉侵权麻将机的侵权属性。经行政机关查处后方知晓被诉麻将机构成侵权,对商品侵权属性予以认可;2.被诉侵权商品系其购自上海杰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雄公司),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时提交了相应的进货单据,故可以佐证确有合理来源,应免除相应赔偿责任,这也是行政机关未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的原因;3.浙江松冈公司提交的证据目录,明确标注有行政处罚决定材料,但相应证据中却没有,故松冈公司代理律师系材料造假,虚构处罚事实,诓骗本院受理本案,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依法加以制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于1997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权利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2017年9月27日,注册人为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麻将。2000年5月28日经核准转让至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名下,2004年10月14日经核准转让至魏国华、松冈中国公司名下,2008年3月14日经核准转让至松冈中国公司名下。2009年2月、2012年1月、2015年1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松冈中国公司注册并使用在28类麻将商品上的权利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2010年10月8日,商标局经审查研究认定松冈中国公司持有的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2015年7月1日、2017年3月1日,松冈中国公司与浙江松冈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许可后者使用权利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并可以自己名义代表前者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包含独立签署起诉状),两份文件的授权时间前后接续,自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杜锦年系个体工商户(无字号),2009年10月10日注册成立,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即杜锦年,经营范围为文体用品,五金零售。2016年4月25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金山市监局)对位于金山区金山卫镇卫清西路XXX号处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桌面正中圆盘处含有被诉标识的全自动麻将机三台。据杜锦年陈述,其主要从事全自动麻将机的销售,金山区金山卫镇卫清西路XXX号系其实际经营地。被金山市监局查处的三台麻将机系其于2016年3月3日购自上海杰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型号为“36-40-18Q10塑箱/扇形盘/不要机头罩”,一共进货4台,售出一台,进货价格为810元每台,销售单价为1,100元每台。另,金山市监局查处中获得加印有杰雄公司抬头,单号为XXXXXXXXXX的销货单一张,上部标注有杰雄公司联系电话(021-XXXX****)及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六墩村XXX号),底部有财务确认人(内容无法辨识)及收款责任人(邹丽丽)的签名,未加盖任何印章,所载内容与杜锦年陈述相吻合。此外,金山市监局还对现场查控的麻将机商品及其所含被诉标识的具体位置进行了拍照固定。2016年5月19日,金山市监局作出金市监案责改字[2016]第XXXXXXXXXXX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杜锦年从事销售含有“上海雀友”字样全自动麻将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责令杜锦年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消除“上海雀友”字样的标签。另,据本院依法调取的档案机读材料显示,上海杰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真实存续,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XXX号XXX-XXX室,其经营范围中含有麻将机制造、加工、维修等内容。此外,庭审中杜锦年还陈述,前述行政查处后,金山市监局工作人员不久即拆除了查封麻将机上的封条,杜锦年在去除被诉标识后,将三台麻将机全部出售。拍摄于2016年4月25日的现场照片显示,位于金山区金山卫镇卫清西路XXX号处所的门头字样为“全自动四口麻将机”。两侧店招分别为“麻将机厂价直销配件维修”“上海雀友麻将机”,店内尚堆放有数捆钢丝绳。浙江松冈公司提交律师费发票一张,抬头为浙江松冈公司,内容为律师费,金额为4,000元。杜锦年对该律师费为本案支出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其金额。庭审中,本院利用本院设备登陆互联网,进入天猫商城中由松冈中国公司经营,名为“雀友旗舰店”的网络店铺,点击“本店所有商品”,共有标注雀友图文标识的麻将机约20款,售价由3,000至17,000余元不等,选择价格从低到高排列,其中售价最低的麻将机名为“雀友全自动麻将机商用棋牌桌四口机C100立柱单腿机家用麻将桌”,价格为3,383元。杜锦年陈述,正品雀友麻将机的出厂价约为2,100元,其(销售)购进价为2,600余元,对外售价为3,000余元,对前述网络中展示的3,380余元的市场售价表示认可。杜锦年还陈述,其自2014年底开始兼营麻将机,每年的销售数量约为70至80台。另,本院当庭拨打销货单中杰雄公司的联系电话,但该电话已暂停服务。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浙江松冈公司、杜锦年的诉辩意见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庭审中,浙江松冈公司尚提交有2007年12月10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杭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因其上载明所涉商标注册并使用在麻将机上,故并非权利商标,与本案无关,原告所持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可。杜锦年尚提交自谋职业证明书、名片、(钢丝绳)提货单、(钢丝绳)入库磅码单、(钢丝绳)增值税发票、(钢丝绳)收款收据等材料,拟证明其原为国企下冈职工,2002年起自谋职业贩售钢丝绳,售卖麻将机仅为兼营。对此本院认为,前述证据最迟的形成时间亦早于2012年,无法佐证2016年案发时点杜锦年确系以贩售钢丝绳为主业,所谓兼营一说明显与行政查处时所作陈述相左;虽然浙江松冈公司提交的查处现场照片中确有堆放的钢丝绳,但结合照片中的门头及店招内容,实难确定除麻将机外同时兼营销售钢丝绳的经营状态;即便兼营情况确实成立,亦无法佐证杜锦年被诉销售行为具有正当性,故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杜锦年所持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浙江松冈公司作为商标普通许可的被授权人,经权利商标专用权人松冈中国公司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害权利商标之行为提起诉讼,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本案中,杜锦年于其经营场所内所销麻将机含有被诉标识,相关公众完全可籍此识别、判断麻将机的来源,故其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经隔离比对,被诉标识中含有“雀友”文字及对应拼音已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一并考量被诉标识实际使用在与权利商标核定商品相类似的麻将机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误认、混淆,故本院认定该组麻将机系侵害权利商标之商品,杜锦年的销售行为已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构成侵害商标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庭审中,浙江松冈公司撤回了判令停止侵权及销毁库存的诉讼请求。该决定系当事人对享有诉权的自主处分,本院予以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前述法律规范可知,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当主观并无过错且能够提供侵权商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可免除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结合行政查处时“主要从事全自动麻将机销售”的陈述,一并考量查处现场照片所记录的门头、店招内容,本院有理由认定杜锦年系专业的麻将机销售者,应当尽到与其经营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而庭审中对正品雀友麻将机市场零售价格的判断与本院网络勘验所示相关商品标价相接近一节,亦可佐证杜锦年确实知晓“雀友”麻将机及该品牌商品所处的价位。此种情况下,即便根据杜锦年自述,其购、销侵权麻将机价格亦明显低于正品雀友麻将机的合理价格区间,该情况已足以使其查知麻将机的侵权属性;一并考量权利商标本身所具有的知名度,以及年销70至80台麻将机的经营规模等情节,杜锦年对所销麻将机的侵权属性不应当不知晓。据此,本院判定杜锦年销售侵权商品时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其作为侵权销售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免除。另,有关杜锦年辩称侵权商品具有合理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节,本院注意到,印制有杰雄公司抬头的销货单,其上未加盖任何印章,真伪难辨,即便该销货单确系杰雄公司出具,其上所载“36-40-18Q10塑箱/扇形盘/不要机头罩”商品是否即对应侵权产品,除杜锦年单方陈述外,并无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侵权商品具有合理来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浙江松冈公司未能就杜锦年商标侵权造成其实际损失或其违法所得向本院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现其要求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主要依据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杜锦年所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购、销侵权麻将机的数量、杜锦年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情节酌情予以判定。关于律师费,本院注意到,杜锦年对浙江松冈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与本案关联性没有异议。至于具体金额,本院将结合案件繁简程度、浙江松冈公司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并及相关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实际判赔额与诉请赔偿额的比例予以酌定。关于交通费,虽然浙江松冈公司未提交具体支出凭据,但鉴于其代理人确于本案诉讼中持本院开具的调查令至金山市监局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故本院根据维权实际所需酌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判决如下:杜锦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合计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64.5元,杜锦年负担2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于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图:第1110578号注册商标样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