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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姚寿师诉曾少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寿师,曾少平,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276号申请执行人姚寿师。被执行人曾少平。被执行人张建平。关于申请人姚寿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少平、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湘0181民初71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少平、张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少平、张建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少平、张建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曾少平、张建平银行存款1416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杰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