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9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秦皇岛冉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振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冉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振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094号原告:秦皇岛冉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港区宏基大厦A座10层1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075995938G。法定代表人:王野,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利,男,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1983年4月7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歌,女,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1979年2月2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李振刚,男,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秦皇岛冉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振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冉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冉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冉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皇岛冉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裴秋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