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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小全申请执行吕引江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全,吕引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全,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吕引江,男,1996年9月2日生。李小全依据已生效的(2015)兴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吕引江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吕引江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小全医疗费等共计25022.03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2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吕引江的银行存款和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吕引江除5000元银行存款外(已执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小全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吕引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结果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81执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社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