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6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国浩与天津市雅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浩,天津市雅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322号原告:谢国浩,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天津市雅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华路两侧普红馨苑6-16。法定代表人:刘翔宇。原告谢国浩诉被告天津市雅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