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燕琳生与临汾市中盛瑞嘉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琳生,临汾市中盛瑞嘉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2103号原告:燕琳生,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豫,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汾市中盛瑞嘉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云殿本院在审理原告燕琳生与被告临汾市中盛瑞嘉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燕琳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燕琳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燕琳生负担。审判员邓红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叶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