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刑更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褚某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刑更107号罪犯褚某,男,生于1996年8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岷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岷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褚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止,民事赔偿23000元(已全部赔偿)。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8日交付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6月30日,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以(2017)武狱减字第10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严守监规,接受改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改造中顺利完成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陇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武都监狱提请对罪犯褚某的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属实,罪犯褚某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褚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悔改。在”三课”学习中,各科成绩良好。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够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三课”统考成绩单等。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褚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彩霞审判员 安武民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