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瑞达工贸有限公司、吴玉斌、石嘴山市红川工贸有限公司、王凤斌、石嘴山市新中原煤炭有限公司、王文革、平罗县文斌煤炭有限公司、马超、马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石嘴山市瑞达工贸有限公司,吴玉斌,石嘴山市红川工贸有限公司,王凤斌,石嘴山市新中原煤炭有限公司,王文革,平罗县文斌煤炭有限公司,马超,马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负责人:刘岩峰,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东彬,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营业部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陆佳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营业部职员。特别授权代��。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瑞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法定代表人:吴玉斌,石嘴山市瑞达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玉斌,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红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王凤斌,石嘴山市红川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凤斌,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新中原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王文敬,石嘴山市新中原煤炭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文革,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平罗县文斌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区平罗县。法定代表人:马超,平罗县文斌煤炭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马文斌,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瑞达工贸有限公司、吴玉斌、石嘴山市红川工贸有限公司、王凤斌、石嘴山市新中原煤炭有限公司、王文革、平罗县文斌煤炭有限公司、马超、马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责令石嘴山市瑞达工贸有限公司、吴玉斌、石嘴山市红川工贸有限公司、王凤斌、石嘴山市新中原煤炭有限公司、王文革、平罗县文斌煤炭有限公司、马超、马文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返还借款本金5756337.77元��支付利息1888053.90元(截止2015年12月30日,利息800106.07元;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6月29日,利息1087947.8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7835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726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瑞达工贸有限公司、吴玉斌、石嘴山市红川工贸有限公司、王凤斌、石嘴山市新中原煤炭有限公司、王文革、平罗县文斌煤炭有限公司、马超、马文斌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7769486.67元(含申请执行费6726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执行。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