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程强诉柳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强,柳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403号申请执行人程强,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柳舟,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496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4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张 红审 判 员 谢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