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谷城县辉煌商务酒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谷城县辉煌商务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被执行人:徐某乙。被执行人:谷城县辉煌商务酒店本院在执行徐某甲与徐某乙、谷城县辉煌商务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5民初1848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徐某甲支付劳务报酬215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将徐某乙、谷城县辉煌商务酒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谷城县辉煌商务酒店长期歇业,被执行人徐某乙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执行中查明的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海审判员 陈会军审判员 方正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成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