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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夏韵与范振翔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韵,范振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夏韵(XIAYVONNEYUN),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住加拿大万锦市。被执行人范振翔,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关于夏韵(XIAYVONNEYUN)申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77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范振翔应归还借款980,000元,支付赔偿金100,000元,承担诉讼费7,134元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范振翔已归还100,000元,现其名下无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7742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章 跃审判员  陆卫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卓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