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桥隆飙诉高志龙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隆飙,高志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067号原告:乔隆飙,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告:高志龙,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原告乔隆飙与被告高志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乔隆飙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隆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隆飙撤诉。审判员 鲍梅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图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