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田帷宁与贵州余庆东立水泥有限公司、钟学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帷宁,贵州余庆东立水泥有限公司,钟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176号申请执行人:田帷宁,男,生于1974年7月20日,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贵州余庆东立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大乌江镇凉风村。法定代表人:任明娥,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钟学海,男,生于1978年3月8日,贵州省石阡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9日立案受理了田帷宁申请执行贵州余庆东立水泥有限公司、钟学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偿还代偿款2086454.7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745元和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中,申、执双方于2017年2月20日自行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自2017年3月1日起,每月偿还70000元,48个月还清。现申请执行人田帷宁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176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自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培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景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