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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潘峻、林婷婷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峻,林婷婷,苏州德尔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峻,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婷婷,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勇明、黄长清,福建晓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德尔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环路499号金色摩纺丝绸广场3幢-106铺。法定代表人:汝继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华,陈琳,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大沙工业区35-38号。法定代表人:潘峻。上诉人潘峻、林婷婷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德尔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5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峻、林婷婷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潘峻、林婷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峻、林婷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730元,减半收取37365元,由上诉人福潘峻、林婷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晓琴审 判 员 田始凤审 判 员 王燕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施 炜书 记 员 钟许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