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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东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040号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二团七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90294145。法定代表人:张宝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涛,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三路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891413F。法定代表人:曹庆训,董事长。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泰安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863054047J。负责人:孙风强,经理。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东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47.27元,减半收取计2273.64元,由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辛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