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373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祁鹤林、仇亚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祁鹤林,仇亚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37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永怀东路2号。负责人:汪鸿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鹏,该行员工。被告:祁鹤林,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仇亚茜,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被告祁鹤林、仇亚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13元(原告已预交1713元),减半收取856.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