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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殷志新与任长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志新,任长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407号原告:殷志新,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任长利,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殷志新与被告任长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曲云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帅 关注公众号“”